财务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报销的通知
各单位(部门):
为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,根据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,现将我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我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(即我校作为收款方)时
1、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需向财务处提供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
2、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需向财务处提供购买方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地址、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;
3、以上发票开具时,请携带相关合同。
4、免税发票,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并需同时提供免税证明。
5、如预借科研发票,待科研经费到 账后,请项目负责人携带科研分配单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。
山东交通学院增值税税目及税率表 |
常用税目名称 |
增值税税率(%) |
▲技术服务费(可开具免税发票) |
6% |
▲技术开发费(可开具免税发票) |
6% |
研究开发经费 |
6% |
技术咨询费 |
6% |
技术研发费 |
6% |
试验测试 |
13% |
检测费 |
6% |
培训费 |
6% |
会议费 |
6% |
会务费 |
6% |
冠名费 |
6% |
版面费 |
6% |
考务费 |
6% |
招聘活动补贴 |
6% |
二、我校接收增值税发票(即我校作为付款方)时
我校师生应要求销售方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。开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如下开票信息:
名称:山东交通学院
纳税人识别号:12370000495541617L
地址、电话:济南市天桥区交校路5号 80687058
开户行:中国工商银行槐荫支行
账号:1602006309200170818
考虑到近年来我校增值税收入增长较快,产生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,为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,各单位(部门)付款时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,并在报销时将抵扣联一并交于财务处,以便进行抵扣。
财务处
2019年5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