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单位(部门):
按照山东省关于办理三证合一的规定,我校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事业单位法人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的“三证合一”手续。我校将于11月1日起开始办理三证合一事项。现将需注意事项通知如下:
1
.税务局变更流程规定,办理变更的当月变更手续完成前,学校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,请相关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。
2
.由于办理变更前需将旧税号的所有进项发票全部完成认证
,请相关人员将目前手中持有的尚未报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10月31日前及时到财务处报销。手中持有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老师,若在10月31日后报账,需关注学校税号的变更,及时通知销货方变更增值税发票税号,以此会给报账带来不便。
3
.由于“三证合一”税务变更具体日期的不确定性
,如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尽量推迟到11月下旬开具。
4.
三证合一手续完成后,财务处将及时发布通知。
财务处
2017年10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