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解读
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,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19日下发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,此公告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。
第一章 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
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,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第二条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
第二章 报销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
第三条 2017年7月1日起,报销增值税发票时,必须填写山东交通学院“纳税人识别号”(370105495541617)。
第四条 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购买情况如实开具。
第五条 发票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、实验耗材等名称。开具汇总办公用品等发票时,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《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》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第六条 不得报销通过第三方开具的发票(向甲方购物,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,接受乙方开具的发票)。
山东交通学院财务处
2017年7月4日